李克强达沃斯论坛答企业家问
[16]参见黄明涛:《形式主义宪法观的兴起》,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96页。
[45]张军:《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启示》,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第166页。我国宪法文本上没有经营自由的概念,但通过相关规范的体系化解释,可以提炼出经营自由的保护规范。
[5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载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15页。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第5条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第7条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8条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包括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共同发展,但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却有意区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造成了二者之间的张力。[56]谢望原:《谨防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载《法学家》2019年第1期,第87页。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营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在并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023年7月底以来,司法机关为落实民营经济31条,出台了多个保护民营经济以及民营企业家的通知意见,对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等提出了规范指导。对于尚存在的非农业个体劳动者,国家允许其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下,从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按照体系解释的方法,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轻微违法不罚条款,责令改正是可以单独适用的,此时可以排除处罚。
在我国现阶段承认并发展带有一定资本主义性质的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发展我国生产力的必要手段,也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得不采取的手段。这些做法增加了经济运行成本,是产权界定不清晰、不合理的表现。不应将问责与惩罚简单关联,错案未必一定追责。只看到错案的形式违法性而忽视对合理性的追求,纠错就只能限于形式不合法的部分,会直接阻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这是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活动的前提,也是机会平等和竞争平等的基础。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
同时也要注意到,现实生活中,信用监管谱遍存在无序无度,急功近利的情形,其主要表现就是过度涉足私权领域。当然,市场瞬息万变,社会公共利益也会基于形势而发生变化,宏观调控是必不可少的。[25]就我国而言,平等权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核心权利。罚要依法,罚当其过,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理。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60]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便是整治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行为的重大举措。这要求公权力机关秉承宽容涵养的理念,不对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过错推定,过程性监管以适度为限。[18]《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二○二三年经济工作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载《人民日报》2022年12月8日,第1版。
[6]刘建丽:《新中国利用外资70年:历程、效应与主要经验》,载《管理世界》2019年第11期,第23页。对此,应当强调宪法上的宽容理念,以多元化理念解决不同经济制度之间的冲突,避免导致生活及文化的平整化和空洞化。
一是指向各尽所能,意在从思想上要求劳动者并且从物质利益上鼓励劳动者尽其所能地为社会劳动。[7]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主体地位体现在控制力上。
为此,应当充分认识既有的体制和制度上的约束性条件,[37]加强对刑罚权的规范和监督,严格区分并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避免客观归罪。[67]在民营经济监管中,监管机关之所以有时会采取强监管措施,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担心被外界指责、上级问责,担心背负监管不到位、监管失责、玩忽职守等过错,担心被严厉追责。为降低民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政风险,根本上要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介人市场活动特别是微观经济活动的边界和程序。这一方面体现为有的立法政策倾向于国有企业,特定市场仅允许国企进入。平等竞争既是形式意义上的开放共享,又在实质意义上允许给予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公开的合理扶持。[6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第1版。
在合理行政的话语下,所谓错案既包括违法行政行为,也包括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民营经济平等发展,必须对监管者形成正面激励。
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一种高度平衡的政治艺术,也是一种秉持理性主义、规范主义的法治理念。产权即财产权利,是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
[17]基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采用其他分配方式,不但被宪法所允许,而且被宪法所鼓励。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许可实施层面,行政机关基于主观意识、监管责任、准入后果等考虑,倾向于对民营企业从严把握。
[30]1999年修宪写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后,限制、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废止、修 改、完缮洧y根本法上的依据。(一)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宪法依据平等是我国宪法的价值基础之一。我国宪法中经济制度的平等原则在广度上应包含两个范畴:一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权益保障平等。这一理解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第3款人权条款的支持。
因此,依法保护公民个人财富,从根本上说就是保护并创造社会财富。[23]民营企业最希望的是各项政策的公开、确定和稳定,避免朝令夕改放水捞鱼。
[17]许安标主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解读》(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94页。可以说,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长期目标。
一方面,民营经济有助于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良好发展。[5]尽管民营经济同其他所有制成分有所差异,但正是这种差异表明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的独特功能,不能任意对其拆分、合并、吸收。
以个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突破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扭转了国家对个体及私营经济的态度,逐步承认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以经营主体方式存在。在法律之下,地方和主管部门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要主动接受审查,杜绝逃避、违背、架空上位法的情形。(二)理性设定监管责任构建亲清政商关系,需要明确监管者侵犯监管对象权益时的责任承担制度。[65]因此,对民营经济的信用监管措施有必要理性审查并进一步优化,可以适当缩短信用公示时间和信用修复的等待期,认真评估连带限制举措的必要性,并建立失信修复后的褒扬制度。
比如,在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果国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任意利用优势地位,或者民营资本虽然控股但受制于各种隐形约束,那么产权界定就仍然是不清晰的,这既会增加交易成本,也会增加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风险。[13]二是指向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意在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创新,并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
任何对民营经济设置不合理门槛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32]许崇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第 63页。
根据《宪法》第3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平等权的主体首先是个体意义上的,是个人对他人、集体和国家的防御权和保护请求权。[27]韩大元:《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第12页。